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487号
云南炫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付茂奇与被上诉人李本元与被上诉人云南炫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云28民终487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487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付茂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元,由上诉人付茂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