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对在社区矫正期内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罪犯张某、王某依法分别作出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罪犯张某、王某均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判决生效后,两人被交付所在地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期间,罪犯张某、王某仍不思悔改,张某因吸食毒品被查获;王某因未按照规定参加集中教育且失联等情况,多次受到社区矫正大队警告和训诫。社区矫正机构以两罪犯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建议对其撤销缓刑。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张某、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遂分别作出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法官提醒
缓刑也是“刑”,缓刑是在具备法定条件下,由人民法院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执行其刑罚。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再犯新罪、没有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若发现上述情况,则会依法被撤销缓刑。因此,获得缓刑的罪犯,应倍加珍惜机会,自觉遵法守法,主动接受矫正、积极配合监管,切莫随意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只会自食恶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