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再30号
匡秋明、谭春燕:
本院再审提审原审原告杨海琴、甘发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再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匡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原告杨海琴返还借款202553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本金2025533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审原告杨海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原审原告杨海琴负担3598元,原审被告匡秋明负担2320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记:因匡秋明、谭春燕住址不详,无联系方式
二○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