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再32号
曾子玲、刘光荣:
本院再审提审原审原告杨海琴、甘发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再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曾子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原告甘发友、杨海琴返还借款183750元并支付2014年7月31日至2015年3月16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6489元;
三、驳回原审原告甘发友、杨海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4353元,由原审原告甘发友、杨海琴负担2668元,原审被告曾子玲负担168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记:因曾子玲、刘光荣住址不详,无联系方式
二○二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