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再25号
李振华、李军、西双版纳飞龙渔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院受理原审原告甘发友与原审被告李振华、李军、西双版纳飞龙渔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三人公告送达(2022)云28民再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李振华、李军、西双版纳飞龙渔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原告甘发友返还借款6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本金6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审原告甘发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审被告李振华、李军、西双版纳飞龙渔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