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275号
董吉勇:
我院受理上诉人岩扁、段绍专、李国宏因与被上诉人周永春、罗朝会、赵维圆、董吉勇、沐金宝、景洪嘎洒永兴木材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273元,由上诉人岩扁、段绍专、李国宏各负担4424.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