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三平:
本院受理上诉人丁新典与被上诉人张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2)云2801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二、张三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丁新典货款2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三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三平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304号民事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