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西双版纳天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西双版纳金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锦潮、许守强、西双版纳天威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金洲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52元,由金洲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452元,由上诉人西双版纳金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123号民事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