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初1号
余金蔚、景洪市望江别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李东海、廖喜莲与被告丁承中、第三人景洪市望江别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余金蔚、廖韶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东海、廖喜莲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257元,由原告李东海、廖喜莲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