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60号
刘兴磊:
我院受理上诉人吉学东与被上诉人景洪众旺商行、刘兴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学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吉学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上诉人吉学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