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28民终261号
云南鼎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罗树彭、陈汉祥:
我院受理上诉人云南鼎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尚银、陈汉祥、张代林、罗树彭、原审被告吴方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鼎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按该通知要求确定的缴费时间预交纳诉讼费用222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鼎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