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终1609号
袁淑明:
申请人朱安福申请诉讼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160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袁淑明名下通过网络查控后银行账户内资金68万元(最终冻结金额以实际网络查控金额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二、若被申请人袁淑明名下的银行账户没有或不足68万元,查封被申请人袁淑明、黄绍瑜名下不超过价值约68万元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