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终1464号
四川逸骄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昊、曾强:
上诉人景洪晟砻五金工具商城与被上诉人四川逸骄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昊、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146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上诉人景洪晟砻五金工具商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洪晟砻五金工具商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上诉人景洪晟砻五金工具商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