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终1609号
袁淑明:
上诉人朱安福与被上诉人袁淑明、黄绍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16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朱安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上诉人朱安福负担。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