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终1490号
林济勋: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高洋业与被上诉人徐兴木、林济勋、邱建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1490号民事判决。
本院判决: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民初7275号民事判决;
二、林济勋、邱建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徐兴木连带支付劳务费104380元;
三、驳回徐兴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88元,由徐兴木负担398元,由林济勋、邱建斌共同负担796元。徐兴木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388元,一审法院不另清退,林济勋、邱建斌应将其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迳付徐兴木。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元,由被上诉人徐兴木负担。上诉人高洋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元,本院不另清退,被上诉人徐兴木应将其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迳付上诉人高洋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