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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四川逸骄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昊)
  发布时间:2022-12-15 11:20:3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云28民终1524

 

四川逸骄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昊

上诉人肖明兴与被上诉人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逸骄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昊、西双版纳曼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15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上诉人肖明兴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二、四川逸骄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肖明兴支付工程款150000元;三、驳回肖明兴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上诉人四川逸骄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昊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照二审收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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