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终1068号
魏云山:
上诉人岩香囡、玉南温因与被上诉人魏云山、原审第三人云南景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讷支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10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上诉人岩香囡、玉南温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2)云2801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魏云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岩香囡、玉南温返还借款190000元,并向岩香囡、玉南温赔偿损失(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上诉人岩香囡、玉南温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856元,由被上诉人魏云山负担。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