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终1424号
周永龙:
上诉人景洪炳行棉制品加工店与被上诉人周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14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景洪炳行棉制品加工店负担。请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