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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曹志明、临沧梓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12-13 11:25:1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云28民终1345

 

曹志明、临沧梓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志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曹志明、临沧梓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邓岩明、蔡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上诉人建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777元,由上诉人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二十三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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