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终1102号
张国熊:
上诉人勐腊县渝鑫建筑材料租赁店与被上诉人张国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11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撤销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823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二、张国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勐腊县渝鑫建筑材料租赁店支付租赁物赔偿款21784元。三、驳回勐腊县渝鑫建筑材料租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481元,由上诉人勐腊县渝鑫建筑材料租赁店负担96元,由被上诉人张国熊负担385元。一审照二审收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