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邱立青: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中莲与被上诉人王红娅、邱立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1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2)云2801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二、王红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周中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1576元;三、邱立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周中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091元;四、驳回周中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民事判决收取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71元,由被上诉人王红娅负担1600元、由被上诉人邱立青负担400元,由上诉人周中莲负担171元。上诉人周中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1元,本院不另清退,被上诉人王红娅、邱立青应将其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迳付上诉人周中莲。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