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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邱立青)
  发布时间:2022-10-25 17:33:0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邱立青

本院受理诉人周中莲与被上诉人王红娅、邱立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108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2)云2801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二、王红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周中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1576元;三、邱立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周中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091元;四、驳回周中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民事判决收取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71元,由被上诉人王红娅负担1600元、由被上诉人邱立青负担400元,由诉人周中莲负担171元。上诉人周中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1元,本院不另清退,被上诉人王红娅、邱立青应将其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迳付上诉人周中莲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年十月二十五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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