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终911号
段兆春:
上诉人云南木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健明、柴宝成、段兆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9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上诉人木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25元,由上诉人云南木芊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照二审收取。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