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终844号
陈稳:
上诉人曼弄枫标兵家装体验馆与被上诉人王登喜、陈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8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标兵体验馆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801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二、王登喜和陈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曼弄枫标兵家装体验馆支付装修款4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王登喜和陈稳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王登喜和陈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