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终1045号
中商云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李宏武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明喜、施超美、中商云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波、梁明春、罕青、云南乘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景洪孝德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10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上诉人李宏武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51元,由上诉人李宏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