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终538号
郭友亮:
我院受理上诉人叶士杰、西双版纳康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云28民终53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5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杨英沛曾是康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友亮曾是康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叶士杰将借款支付到杨英沛的个人账户,康俊公司以书面借条的方式予以确认,公司实际控制人郭友亮也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本案不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康俊公司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530万元。关于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借款从2016年至2019年期间前后支付,但是借款关系是2019年10月17日才通过《借条》予以确认,且叶士杰也认可2016年至2019年期间收到了康俊公司通过杨英沛支付的利息84万元,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康俊公司从借条出具之日起算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叶士杰、康俊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76元,由上诉人叶士杰负担7530元,由西双版纳康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546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