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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岩务罕)
  发布时间:2022-07-21 10:15:4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8民终700

 

岩务罕

上诉人熊正朝因与被上诉人岩比、原审被告岩务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7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维持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岩务罕、熊正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版纳一品小区32栋2单元603室房屋的水电线路图交付岩比; 驳回岩比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岩务罕、熊正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岩比的窗户预付款10000元。三、岩务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岩比的窗户预付款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被告岩务罕负担。上诉人熊正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中的50元,不另清退,原审被告岩务罕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熊正朝。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二十一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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