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终700号
岩务罕:
上诉人熊正朝因与被上诉人岩比、原审被告岩务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7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维持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岩务罕、熊正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版纳一品小区32栋2单元603室房屋的水电线路图交付岩比; 驳回岩比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岩务罕、熊正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岩比的窗户预付款10000元。三、岩务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岩比的窗户预付款1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被告岩务罕负担。上诉人熊正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中的50元,不另清退,原审被告岩务罕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熊正朝。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