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1077号
丁树平: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周云祥、石屏红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树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1077号民事判决。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一、撤销勐海县人民法院(2021)云2822民初4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丁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周云祥支付实际损失费284471元;
三、驳回上诉人周云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072元,由上诉人周云祥负担。其中上诉人石屏红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5元本院不另清退,由周云祥迳付石屏红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5567元由被上诉人丁树平负担,周云祥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不另清退,由丁树平迳付周云祥。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