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终237号
申望玉、宁旭东: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西双版纳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申望玉、宁旭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237号民事判决。本院缺席判决如下:
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上诉人宁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诉人西双版纳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3192元及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10月16日计算至2021年3月22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西双版纳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宁旭东负担2000元,由西双版纳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0元。西双版纳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宁旭东应将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西双版纳红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照二审判决收取。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