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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郭立浩、李海强)
  发布时间:2022-05-31 10:58:2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云28民终492

 

郭立浩、李海强:

我院受理上诉人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文轩、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范硕、广东诚联建设有限公司、郭立浩、李海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49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19元,由上诉人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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