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白文斌: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友林因与被上诉人白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拒不到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民初4150号民事判决;二、白文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友林返还借款35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676元,由白文斌负担。张友林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676元,一审法院不另清退,白文斌应将其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迳付张友林。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由被上诉人白文斌负担。上诉人张友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本院不另清退,被上诉人白文斌应将其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迳付上诉人张友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