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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刘季童)
  发布时间:2022-04-28 14:49:2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终195号

 

刘季童:

我院受理上诉人甘发友、杨海琴与被上诉人蔡秀容、胡维均、原审被告刘文志、许洪艳、刘季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19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55元,由上诉人甘发友、杨海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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