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民终195号
刘季童:
我院受理上诉人甘发友、杨海琴与被上诉人蔡秀容、胡维均、原审被告刘文志、许洪艳、刘季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19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955元,由上诉人甘发友、杨海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