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28执复4号
张绍琼、周愉捷:
本院受理的复议申请人葛浩烨因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801执异136号执行裁定提出的执行复议一案,本院经复议审查后认为,景洪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葛浩烨的追加申请正确,裁定驳回了葛浩烨的复议申请,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云28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