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邹文义: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文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8民终1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民初3569号民事判决;
二、邹文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支付超期租车费用45132元;
三、邹文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支付滞纳金(以邹文义所欠租车费用451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9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赔偿费用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928元,由被上诉人邹文义负担。上诉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8元,本院不另清退,被上诉人邹文义应将其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迳付上诉人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景洪分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