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1364号
王子雄:
上诉人景洪市迷秀酒吧娱乐店与被上诉人王子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13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景洪市迷秀酒吧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景洪市迷秀酒吧娱乐店负担。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