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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岩恩)
  发布时间:2022-03-03 16:58:3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1217号

 

岩恩

上诉人曹超与被上诉人岩恩、岩温罕、原审被告王秀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121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告知书。本院判决:上诉人曹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0元,由上诉人曹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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