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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李强、毛跃兵)
  发布时间:2022-02-21 17:36:2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1272号

 

李强、毛跃兵

上诉人李国才因与被上诉人李强、原审被告国民金控(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筑景天成建筑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毛跃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12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李国才的上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上诉人李国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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