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星蓉:
本院受理上诉人汪湣因与被上诉人汤文渊、被上诉人吴星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1185号民事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七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吴星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汤文渊入股本金30万元以及利息15万元;
三、驳回汤文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80元,由吴星蓉负担8050元,由汤文渊负担2730元。汤文渊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780元,一审法院不另清退,吴星蓉应将其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迳付汤文渊。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上诉人汤文渊负担。上诉人汪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本院不另清退,被上诉人汤文渊应将其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迳付上诉人汪湣。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