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1183号
岩务罕: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熊正朝与被上诉人邹龙全、岩务罕、岩温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由上诉人熊正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