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至2015年8月,李某分三次向某开发商交纳认购金共340407元。2015年8月25日,李某与该开发商签订《某某项目商铺预先认购协议书》。后,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导致李某不能通过向银行贷款购买商铺的事由,李某、某开发商双方至今未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后,开发商将李某购买预先认购商铺转卖给他人并备案登记到案外人他人名下。现李某以购房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其购买商铺认购金340407元、赔偿340407元违约金及支付认购金的资金占用利息。
景洪市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中约定双方日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该协议系商品房买卖双方对今后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预先约定,是对双方交易房屋的初步确认,该协议书在性质上是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该协议书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应为有效合同。根据双方约定,李某要求解除与开放商签订的认购协议并由被告返还购房款34040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另案民事判决中曾判令开发商向李某支付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的事实,确认开放商应向李某支付赔偿款245468元(340407元-94939元),李某主张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对于资金占用利息,对于阳光公司的违约行为李会已经按照协议约定主张赔偿损失,故李某又要求阳光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一、解除李某与开发商于2015年8月25日签订的《某某项目商铺预先认购协议书》;二、开发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李某返还购房款340407元并支付赔偿245468元;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上诉至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某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后,发生了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导致李某不能通过向银行贷款购买商铺的事由,但在李某未明确表明放弃购买其所认购的商铺的情况下,某开发商未通知李某即将该房屋出售他人,已构成违约,应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双倍赔偿李某已交款的违约责任。因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