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606号
西双版纳后世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诉人西双版纳君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小兵因与被上诉人你、西双版纳龙代商贸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梦幻冰雪大世界有限公司、高金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6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西双版纳君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小兵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梦幻冰雪大世界有限公司、高金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上诉人西双版纳君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小兵工程欠款1300000元,并支付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上诉人西双版纳君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4362元,由上诉人西双版纳君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小兵负担5848元;被上诉人西双版纳海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梦幻冰雪大世界有限公司、高金海负担1851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照二审收取。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