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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何家荣)
  发布时间:2021-09-07 10:53:5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679号

何家荣: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杨国其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家荣、西双版纳伟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6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二、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国其支付工程款591450.8元及利息(利息以524378.3元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10日起算至2016年1月10日止,以591450.8元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11日起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591450.8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杨国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9元,由被上诉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杨国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迳付杨国其。一审案件受理费照二审收取。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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