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678号
邱红飞、刘学洪:
我院受理上诉人董应芬与被上诉人李江、胡帆、刘政富、勐腊县石成商贸有限公司与邱红飞、刘学红、孙金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云28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书。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董应芬要求判令李江、胡帆、刘政富、石成公司连带停止侵占使用勐腊县勐腊镇曼掌砖厂的土地,拆除被告在该土地上建盖的建筑物彩钢瓦大棚1间、钢结构简易住房6间,搬走属于被告的粉石洗沙的机器1整套及其他制砖设备,恢复土地原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被政府收回进行复垦,董应芬所提的诉讼主张已无履行的可能,故本院对董应芬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董应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董应芬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