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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邱红飞、刘学洪)
作者:民事庭  发布时间:2021-08-30 11:41:2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678号

 

邱红飞、刘学洪:

我院受理上诉人董应芬与被上诉人李江、胡帆、刘政富、勐腊县石成商贸有限公司与邱红飞、刘学红、孙金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云28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书。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28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董应芬要求判令李江、胡帆、刘政富、石成公司连带停止侵占使用勐腊县勐腊镇曼掌砖厂的土地,拆除被告在该土地上建盖的建筑物彩钢瓦大棚1间、钢结构简易住房6间,搬走属于被告的粉石洗沙的机器1整套及其他制砖设备,恢复土地原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土地被政府收回进行复垦,董应芬所提的诉讼主张已无履行的可能,故本院对董应芬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董应芬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董应芬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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