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1)云28民终659号
刑昌: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杨新源与你、原审第三人史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6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上诉人杨新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部分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二、邢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新源偿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杨新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上诉人邢昌负担。上诉人杨新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邢昌迳付给杨新源。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收取。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