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633号
邓述国: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景洪浩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6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上诉人浩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缺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02元,由上诉人景洪浩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