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655号
岩翁罕:
我院受理上诉人吴红云、杨云啟与被上诉人云南勐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岩翁罕、谢梅方、李晋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红云、杨云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红云、杨云啟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红云、杨云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761元,减半收取7881元,由上诉人吴红云、杨云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