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中院刑一庭宣判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犯罪二审案件。
2020年9月,被告人车某邀约被告人拍某运送预偷渡出境人员,驾驶摩托车带领拍某熟悉当天运送路线。当晚20时许,车某将四名偷渡出境人员送至其与拍某预先商定的交接地点,交由拍某驾驶车辆继续运送。当被告人拍某准备发车时,被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当场查获。2020年9月被告人车某自行到景洪市公安局投案。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判决被告人车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拍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依法没收涉案手机和车辆,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拍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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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二审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拍某及原审被告人车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拍某与原审被告人车某作用相当,车某的作用大于上诉人拍某。二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车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拍某提出原判罚金过重,车辆不应没收的上诉意见,经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及对涉案的车辆作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