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538号
玉总、玉朋: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苏睿与被上诉人玉总、玉朋、玉夯坎及原审第三人韩丽华、陈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5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缺席判决:一、撤销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二、玉总、玉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苏睿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5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三、驳回苏睿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上诉人玉总、玉朋负担。上诉人苏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院不另清退,由被上诉人玉总、玉朋迳付上诉人苏睿。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二审收取。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