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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吴雨航)
  发布时间:2021-08-10 11:49:0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918号

吴雨航:

我院受理的你与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被上诉人张英、吴欣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918号民事裁定。本院裁定: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负担。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为终审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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