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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李古周)
  发布时间:2021-08-09 14:55:4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626号

李古周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刘欣棋因与被上诉人李古周、李和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6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823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刘欣棋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823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古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欣棋赔偿医疗费42974.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护理费13056.6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268元(含转院交通费9000元)、鉴定费3300元、伤残赔偿金3623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459978.88元; 三、驳回上诉人刘欣棋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元,由被上诉人李古周负担,刘欣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由李古周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刘欣棋。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责任编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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