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云28民终494号
田武松:
我院受理的上诉人勐海甑禄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丽梅、田武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28民终4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64元,由上诉人勐海甑禄米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书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